伤残军人晋级主要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以下是具体的晋级流程和所需材料:
申请条件
退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经过二级以上医院治疗半年以上,伤情加剧的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申请流程
伤残军人持当地县级以上公立的有关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到当地县级民政局优抚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县级民政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由省民政厅认定的残疾军人医疗专家小组对其的残疾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最后将结果经县、市民政上报省厅优抚局审批。
所需材料
个人评残调残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
两个以上战友提供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