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行为:
根据《程序规定》第30条第2款,卖淫、嫖娼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裁决。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同样根据《程序规定》第30条第2款,这些行为也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裁决。
拉客招嫖:
这一行为也被明确排除在当场处罚之外。
赌博案件行为:
赌博案件因其涉及人员较多、情节复杂,证据收集和固定困难,因此不适用当场处罚。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这类人群不适用当场处罚。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同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这类人群也不适用当场处罚。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不适用当场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在这类案件中,如果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则不能当场处罚。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当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时,案件也不适用当场处罚。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
对于这类案件,虽然被告人认罪,但经过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因此也不适用当场处罚。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况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也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从而不适用当场处罚。
综上所述,不适用当场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涉及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以及被告人是特定人群或案件具有特定社会影响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