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教育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办学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决定
确认需要撤销办学许可证的,教育部门作出撤销决定,并出具《撤销办学许可证决定书》。
公告
教育部门将撤销决定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公告,通知相关当事人。
后续处理
申请人应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的后续手续,如财务清算、资产处理等。
建议在申请撤销办学许可证前,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顺利完成撤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