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在 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报道。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报道,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此外,虽然有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每月到司法所进行报到,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报到时间,而是根据具体矫正机构的安排。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因此,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以接受社区矫正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