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恢”指的是 执行恢复,即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特定情形需要重新执行时使用的文书名称。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中止或终结执行后恢复:
已结案件在之前因某些原因(如申请人撤销申请、法律文书被撤销等)被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后来申请人重新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案号中会标注“恢”字。
发现新财产或线索:
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或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这种情况也被称为“执恢”。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特定情形下,如申请人撤销申请、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无遗产可供执行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但若后续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等,法院可裁定恢复执行。
执行管理系统:
执行法院在将结案信息录入执行管理系统时,对当事人没有实质影响。执行过程中虽有中断,但判决结果保持不变。恢复执行即“执恢”。
及时性:
不及时处理执恢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影响案件的最终执行效果。因此,一旦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债权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执恢”是针对已结案件因特定情形需重新执行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最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