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物证:
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书证:
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
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是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这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确保公正审判。收集和使用这些证据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和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