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主要由 法院内部和 检察院负责。
法院内部监督
执行监督权由谁来行使:目前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应由局长和主管院长行使,或在执行局内建立监督机构;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行使,因为它们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能够更有效地监督执法公正和人员廉洁自律。
如何行使执行监督权: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可由审判监督庭进行,对执行员的监督由监察室完成。审判监督庭将执行工作纳入现有的监督机制中,进行全程监督,包括审查立案条件、监督执行批准权、裁判权、实施权的行使等。监察室则负责戒勉谈话、立案审查、处分听证等。
检察院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刑罚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监督。
建议
为了更有效地进行执行监督,建议:
法院内部应明确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的职责分工,确保执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检察院应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监督权的及时、有效行使。
建立健全执行监督的协作机制,包括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