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访过程中,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
侮辱、殴打、威胁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毁坏财物。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煽动、串联、胁迫他人信访,或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借机敛财。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阻碍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
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上访、扰乱企事业机关单位秩序或公共秩序。
捏造或歪曲事实,煽动他人闹事,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他人信访。
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
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干扰交通管理秩序。
以进入住宅或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
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受到殴打、伤害时,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建议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表达诉求,以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