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合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定概念,但在法律实务中,通常指的是 双方已经开始履行主要义务,但书面合同签订在后的情况。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履行接受: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仍然成立。这被称为“履行接受”。
倒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与劳动者补签合同,且合同期限覆盖前期未签订合同的期限。这种情况被称为“倒签劳动合同”。
业务实际发生早于合同签订:
在业务实际发生起始日期早于合同流程归档日期或与合同流程归档日期为同一日期的情况下,合同流程归档日期晚于业务实际发生日期的,也界定为“事后合同”。
尽管存在上述定义和情况,但“事后合同”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一些隐患。因为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如果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认为是有效的。然而,为避免潜在风险,建议在交易之初就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事后合同”主要是指合同书面签订在业务实际履行之后的情况,尽管存在法律效力,但为了避免纠纷和风险,最佳做法是在业务开始时就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