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用于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伤残人员抚恤资金:
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资金,以及烈士褒扬金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
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包括“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包括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
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
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用于向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发放补助。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用于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发放优待金。
医疗补助资金:
包括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定期或一次性抚恤补助金、医疗救助费用等。
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
用于支持优抚事业单位的规划建设、修缮维护、设备购置更新等。
其他社会优抚资金:
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保险基金、慈善捐款等,用于支付社会保障金、福利津贴、医疗救助等费用,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提升社会福利水平。
这些资金的使用旨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解决他们在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方面的特殊困难,同时提升社会福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