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残疾军人抚恤金
根据伤残等级和性质不同分别提标,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133080元、125364元和117936元。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
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2576元。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5676元。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688元。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7301元。
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6761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1748元。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1784元。
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不符合评残且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1784元。
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452元。
一次性抚恤金
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与烈士遗属相同,若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则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定期生活补助
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557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
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
其他补贴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
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
这些优抚费的发放标准和适用范围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具体实施细节需参照最新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