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特茅斯学院案是一起 涉及达特茅斯学院自治权的案件,发生于1819年。该案中,新罕布什尔州政府试图改变学院的章程,以改变学院的管理结构。学院提出上诉,称新罕布什尔州的行为违反了1769年设立学院时签署的文件,这些文件被认为是学院的“特许状”,其中规定了学院的自治权。
最高法院裁定,新罕布什尔州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十修正案,这一修正案规定,“任何特许状或其他契约,在其被签订之时,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新罕布什尔州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达特茅斯学院的自治权得以保护。
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是此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案件中,新罕布什尔州的行政官员试图将学院的校名改为达特茅斯大学,并废除1769年英皇的批文。学院的董事在弗兰西斯·布朗院长的领导下,坚持原来宪章的有效性,排除了州政府的行政干扰,维护了大学自治的传统。最终,学校仍然叫达特茅斯学院,而案件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由著名辩护律师丹尼尔·韦伯斯特代表学院。
达特茅斯学院案不仅影响了达特茅斯学院的命运,也奠定了美国高等教育中私立院校自治权的基础,并对后续的高等教育诉讼产生了深远影响。该案的判决导致美国公、私立高等院校的分离,确保了私立院校的自治权,并促进了院校间的竞争以及整个高等教育多样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