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基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信访人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者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
获得答复的权利:
信访人有权要求有关机关对其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进行答复,并且有权获得书面形式的答复。
提出复查、复核的权利:
如果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受到保护的权利:
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使用各种形式反映情况的权利:
信访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信访人有权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和结果。
要求回避的权利:
如果信访人认为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有权要求该工作人员回避。
获得奖励的权利:
对于检举、揭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的信访人,可以按规定获得表扬或奖励。
知情权:
信访人有权了解信访工作制度、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和结果。
要求保密权:
信访人有权要求对其反映的情况和提供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这些权利旨在保障信访人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改进公共管理并获得必要的法律保护,从而维护个人或社会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