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误工时间的计算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误工时间计算
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医嘱的休养时间确定,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休养终结之日。
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计算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证明
误工时间通常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确定,且休假时间需连续。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特殊情况
如果肇事方拖延支付医疗费用,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治愈和进行伤残鉴定,误工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
以上信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当地法律和法院的实际判决来确定误工时间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