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生产、销售假药。
2. 发布虚假广告。
3. 销售质量不合格房屋。
4. 非法集资。
5. 恶意拖欠薪水。
6. 贿赂。
7. 无照经营。
8. 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
9.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0. 恶意逃税避税。
11. 不执行法院判决。
12. 拒绝履行国防义务。
13. 违约不履行:指在签订合同后,当事人明知不能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却不履行,或者在履行期届满前通知对方不能履行。
14. 恶意拖欠债务:指当事人明知有偿付义务,却不予偿付或者故意拖延偿付,造成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权。
15. 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报告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收入、资金等情况的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或者虚假报告、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
16.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17.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18.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19.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1. 信用卡逾期还款:如果个人信用卡逾期还款,且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将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22. 恶意透支:如果个人恶意透支信用卡或者贷款,并且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将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23. 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24.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2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26.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27.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