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是指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这种许可方式旨在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强制许可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前一专利权人也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后一专利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许可并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并且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