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载的定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空车待租状态下的拒载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
电召服务中的拒载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挑客行为
出租车经营者或司机选择乘客提供服务,即“挑客”。
其他特定情况下的拒载
车辆显示停运标志,驾驶员招揽乘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行为。
车辆接受了电话预约,未按约完成运输活动的行为。
乘客上车并明确告知车辆行进方向与终点之后,出租车驾驶员以各种理由拒绝搭载乘客的行为。
出租车内显示有空车待租标志,乘客上车后出租车司机以各种理由拒绝载客的行为。
出租车驾驶员除特定情境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客运服务。
结论
拒载行为主要是指在空车待租状态下,驾驶员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或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以及其他特定情况下的挑客和中途终止客运服务的行为。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应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