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以以下方式出资:
货币出资:
合伙人可以使用现金或其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出资。
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也可以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实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包括技术知识、技术性劳务、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所有权或使用权、收益权等。知识产权出资同样需要评估作价,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需要评估作价,并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其他财产权出资:
其他财产权包括股权、债权等,这些也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
劳务出资:
劳务出资是指合伙人提供劳务来履行合伙协议中的义务,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确保企业财产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