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时间的计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刑事拘留时间
刑事拘留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措施之日起算,即从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之日起算。
拘留时间以日计算,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
逮捕后的羁押时间
逮捕后的羁押时间从逮捕之日起算,即从犯罪嫌疑人在逮捕证上签字之日起算。
羁押时间以日计算,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
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在侦查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羁押期限的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期间计算的一般规定
羁押时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羁押时间折抵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综上所述,羁押时间的计算从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之日起算,以日计算,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从第二天起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或身份不明的情况下,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对于复杂案件,羁押期限可以经批准延长。此外,羁押时间可以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