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拒绝签收调解书
如果在调解书签收之前当事人反悔,不愿签收调解书,则调解书不生效。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申请再审
调解书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有违法的内容,可以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批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没有错误,法院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人就必须按照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不服民事调解书,认为生效裁判损害其实体权利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法院驳回其异议,案外人对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诉。
提起再审
如果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建议当事人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仔细评估自己的权益及可能的后果,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