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司法保护是指 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这包括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同时,对于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他们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比,各有优缺点。司法保护的特点在于其稳定性、专属性、效力终局性、公平优先性、规范性,以及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但通常是被动保护。而行政保护则具有应变性、可转授性、效力先定性、效率优先性、成本小和速度快等优点,一般是主动保护。司法保护的优点正是行政保护的缺点,反之亦然。
除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还包括其他几种方式,例如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通过形成某种组织来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以及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即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具体措施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