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办理地点根据收养人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
收养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继子女:
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建议您在办理收养手续时,先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通过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获取详细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