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 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因此,如果行为人仅涉及容留他人吸毒,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还涉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其他行为,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