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担保物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加工承揽合同:
当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如果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在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如果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建筑安装工作,而发包人未支付相应的款项,承包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发包人的动产。
保管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如果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用,保管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寄存人的动产。
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中,承运人按照约定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后,如果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托运人的动产。
财产租赁合同:
在财产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承租人的动产。
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在这些合同中,如果受托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受托人的动产。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此外,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不需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