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应出具以下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包括更正或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
注销户口证明:
涉及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等情况。
亲属关系证明:
证明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为被拐卖的儿童办理户口登记时出具。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在公安部门受理捡拾弃婴(儿童)情况后出具。
非正常死亡证明:
在公安部门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中出具。
临时身份证明:
在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紧急情况下,如急需乘坐交通工具或参加考试时办理。
无犯罪记录证明:
证明个人是否有犯罪记录。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证明。
请注意,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一些能够通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直接证明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有关单位在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时,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