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的组成和适用情况如下:
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
除简易案件外,其余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律由合议庭审判。
第二审案件
包括上诉案件、抗诉案件等,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再审案件
包括再审程序中的所有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死刑复核案件
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应由合议庭审判,具体成员人数可以是3名法官加4名陪审员。
民行公益诉讼案件
包括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药安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由合议庭审判。
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包括重大及疑难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等。
简易程序案件
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涉外案件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案件涉及外国法律事实的,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
总结: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适用于绝大多数案件,特别是在涉及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或涉外的情况下。简易程序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其他第一审案件除非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外,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案件则必须由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