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留学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格标准
清政府要求留学生必须有一定的学历和学术能力,同时还需要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语言能力,以确保留学生能够适应目的地的学习生活。
监管措施
加强留学工作的监管,通过加强对留学学生的背景调查和申请审核,防止恶意留学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对留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消费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确保留学生能够在安全、规范、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学习。
选派政策
清朝末年实行“新政”时,鼓励留学生出国留学,尤其是女子留学。选派方式一般由地方督抚包办,各省自定标准。
在国外设立留学生监督处,对男女留学生共同管理,并采取奖励政策,鼓励留学生学成归国。女子自费留学生也可以享受与男子同样的官费补给。
法规性文件
光绪末年,清政府制定了《游学大略办法》、《考试游学毕业生章程》等法规性文件,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范围、政治态度、学习成绩及身体状况、考取办法以及出国期限等作了明文规定。
早期留学计划
1868年,容闳提出选派少年出洋留学的计划,建议先以120人为实验,每年派30人,4年完成,限12-15岁的男少年,学习期限15年。在美国设立留学生事务所,设正副监督官,管理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经费从海关收入中拨出。
这些规定和措施体现了清朝政府对留学工作的重视和管理,旨在确保留学生的质量和安全,同时鼓励和支持留学的发展,以促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