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的时间限制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 五年内。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以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具体流程和时间如下:
商标局主动发起的无效宣告:
商标局可以在发现注册商标违反相关规定时,主动宣告该商标无效。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无效宣告: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时限: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无效宣告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司法诉讼: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的最佳时机是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特别是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应尽早采取行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