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普通房屋财产保险
保险期通常是一年,采取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中途不得退保。
保险期满后,所交纳的保险费不退还,继续保险需要重新办理保险手续。
到期还本型房屋财产保险
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与普通房屋财险相同,具有灾害补偿和储蓄的双重性质。
投保人交纳固定的保险储金,储金的利息转作保费,保险期满时,保险储金均返还投保人。
利率联动型房屋财产保险
受央行调息影响而出现的新型房屋保险。
投保人如遇银行利率调整,保险金额随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同步、同幅调整,分段计息,期满均可获得本金和收益。
定值保险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来确定,不因房屋市场价值的涨跌而增减。
若房屋遭受意外损坏,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的全额赔偿;若只有部分损失,则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
不定值保险
保险合同上不约定保险标的实际价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
被保险的房屋发生意外损坏时按照市价来计算赔偿。
重置价格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按房屋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如果出险,赔偿金额与旧房无关,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新建一幢房需要多少钱就赔多少钱。
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不要求投保人将房屋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