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才能被法庭接受。以下是证据的主要要求:
合法性
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非法获取的证据,如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违反法律程序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的形式和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有困难可以提供经过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照片。
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主观臆断、虚构、猜测等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客观上的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
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存在内在、实质性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实质影响。
证据必须是必要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不能作为证据。
真实性
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支持案件事实。
证据材料应当经过仔细审查和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
完整性
证据应当完整,能够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的缺失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及时性
证据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供,以便法庭能够及时审查和判断。
审查与质证
证据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用于判决。
综上所述,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审查质证是其在诉讼中被接受的基本条件。只有满足这些要求的证据,才能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并作为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