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减挂钩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项:
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和蔬菜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鱼塘、莲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年产值的五倍征用。
柴山、滩地、池塘、芦苇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宅基地的征收,其补偿金额与临近耕地的补偿标准相同;若房屋需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迁移重建,原宅基地将不再予以补偿。
无收入非耕地征用一般不予补偿。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者价格。
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对非法建筑和开始征地后的树木、建筑给予合理补偿,不予补偿。
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井、人工鱼塘、农场及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件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被征地单位,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从年产值的四倍计算。每亩人均耕地减少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计算,略低于邻近耕地安置补助倍数。
其他补偿
在依照上述条款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仍无法保证被安置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情况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用,但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这些补偿标准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式可能会因地区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