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物包括以下几类:
有形财产:
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无形财产:
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例如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劳务:
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工作成果: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例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这些分类涵盖了诉讼中可能涉及的各种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有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明确争议焦点和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