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予以降职降薪,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将其降职降薪的。如果企业违反这一规定,女职工可以要求恢复原来的工资待遇,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的赔偿标准为 按照两倍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进行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出于对员工健康状况的考量,并与员工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后实施降职降薪的措施,虽然可以实施,但同时也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建议女职工在遇到怀孕期间被降薪的情况时,首先应当与雇主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提出申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对于裁决结果仍不符心意,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