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执行权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领导权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人事管理权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对县管干部具有调备、选用的权限,如对县属各委办局正职和副职拥有任免权;对市管干部则拥有一定影响的建议权。
县委书记在人事任免流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对县管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具有决定权,对市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具有建议权。
决策权
对辖区内的“三重一大”等问题需集体决策时,县委拥有最后的拍板权力。
县委常委会议是县域重大事务决策的关键平台,县委书记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关键领域的重大问题拥有最终的决策拍板权。
财政管理权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县委书记在县级财政资金的支出审批流程中拥有重要话语权,尤其是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财政支出项目,通常需经其亲自审核批准。
监督权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进行质询。
其他权限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这些权限涵盖了县级政府的主要职能和职责,确保县级政府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其职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