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Compulsory Standard)是指 必须执行的标准,它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具有法律属性。这类标准主要涉及保障国家安全、人身健康和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的基本要求。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全文强制: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条文强制:
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其他部分则为推荐性。
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技术要求:
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互换配合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也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一旦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